对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业的政策扶持
对年缴纳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的10-3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行超额累进结算:缴纳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0%奖励,缴纳额100-500万元部分按18%奖励,缴纳额500-1000万元部分按24%奖励,缴纳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0%奖励。 四大产业集群即:一是以德纳车桥、中日龙工业机器人、襄阳轴承等为特色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二是以振华宇科产业园手机整机、笔记本电脑关键零部件、中国移动云计算中心等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三是以追日太阳能光伏发电、华光光学材料、汇尔杰玄武岩新材料等为代表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四是以葵花隆中药业、湖北天耀、天济药业等为代表的生物医药与流通产业集群。还有总投资25亿元,拥有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零部件检测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汉江流域检测认证产业园正在快速建设。 五大成长特点即: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多。园区目前有高新技术企业31家,占高新园区规上企业总数的 40.8 %,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产值 337亿元,占高新园总产值的 75 %。这体现了高新园高新技术企业比较多,高新技术产值所占比例高。二是园区转型发展初现端倪。中国移动的"四个中心"、IBM公司、锦云中部呼叫产业城的逐步投产,将极大提升现代服务业的比重,改善产业结构,同时园区呈现由工业企业开始向服务型制造业转型态势,如:追日电气。三是创新创业环境优良。高新园区在创新创业平台上初具规模,有一个国家级创业中心、一个省级民营科技孵化器、三个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多个博士后工作站,打造了创新创业平台。四是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势头强劲。有一大批后备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五是总部经济成果显著。高新技术产业园范围内2014年度累计总部经济8 家,产值 175.57 亿元,总部经济发展取得突飞猛进。
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0%-23%给予奖励。缴纳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0%给予奖励,缴纳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3%给予奖励。
对年缴纳印花税1万元以上企业按其缴纳印花税按50%给予奖励,企业开票超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
达到市级交通运输业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按市级政策兑现;纳入物流汇平台的企业,按物流汇平台政策奖励;其他交通运输业、运输代理企业,参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奖励政策执行。
对总部经济的政策扶持
对新引进的按照税法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部企业,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额,经无锡市发改委或管委会认定后,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市级政策为:对新引进的按照税法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市总部企业,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综合性地区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功能性地区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海关税收、消费税),前3年临港开发区留成部分100%奖励,以后年度按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执行。综合性地区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功能性地区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
对“三创”企业的政策扶持
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三创”服务业企业的奖励政策按《关于加快“三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对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已在江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通过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注册之日下一年度起,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市级政策为:在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前5年,按其产生的对市、镇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5年按25%给予奖励。)前5年按临港留成部分100%奖励,以后年度按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对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扶持
对金融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功能性服务平台,如该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在临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园区认定,按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对建筑业企业,如该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在临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且项目所在地或经营对象在辖区以外的,经所在园区认定后,根据辖区以外营业收入占比按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对注册在原国际商务中心区域内、长江港口综合物流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企业,享受商贸流通企业扶持奖励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和餐饮业等服务业企业不享受商贸流通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对特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扶持
对于新招引的产业带动大、效益好的年纳税超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服务业企业,经专题研究后实行“一企一策”的奖励政策。
其他事项
对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功能性服务平台企业,视其对办公场所需求和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3年内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或补贴。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100万元部分按临港留成的60%给予奖励,缴纳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临港留成的80%给予奖励,直接奖励至个人。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任一门槛,即可享受全部奖励政策。
对有出口退增值税的外贸企业,计算财政贡献奖励时,不再按出口退增值税额扣除6%。
本意见从2018年起执行,暂定三年,期满后另行商定。2018年的奖励兑现按照原政策门槛、本意见奖励比例执行。从2019年开始,奖励兑现全部按照本意见执行。
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以前管委会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